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规范军地应急救援总队(以下简称“总队”)的管理,提升应急救援能力,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
本条例所称军地应急救援总队,是指由广大退役军人和地方相关力量共同组建,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综合性队伍。本条例适用于总队的组织建设、任务执行、保障措施、监督管理等活动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总队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、分工协作、快速响应、科学救援的原则,确保在应急救援中高效发挥军地双方优势,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维护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第四条 领导机构
成立总队领导指挥机构,负责统筹协调总队的整体工作,制定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,指导应急救援行动。
第五条 总队职责
1. 贯彻执行领导指挥机构的决策和部署,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任务。
2. 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流程,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。
3.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建设,包括人员选拔、培训、考核等。
4. 整合军地资源,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,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。
5.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。
第三章 队员
第六条 队员构成
军地应急救援总队队员由退役军人、地方专业救援人员及志愿者共同构成,是总队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核心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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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队员基本条件
申请加入总队成为队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应急救援事业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,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
(二)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体能良好,能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、训练及高强度应急救援任务;
(三)具备与应急救援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、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。退役军人、接受过专业应急培训或具有消防救援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;
(四)拥护并遵守总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,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。
第八条 入队程序
队员入队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个人身份、健康、学历、职业技能证明等相关材料;
(二)由总队统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、面试、体能测试及专业技能考核;
(三)考核合格者,由总队领导机构会议研究批准;
(四)批准入队后,依法签订相关协议,参加入队培训并宣誓,由总队颁发队员证。
第九条 队员的权利
队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总队组织的各项培训、演练和应急救援行动;
(二)依法获得执行任务所需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保险保障;
(三)获得总队统一配发的服装、标识及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专业装备;
(四)对总队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(五)入队自愿、退队自由;
(六)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火车、飞机等),与军人、退役军人一样拥有优先进站权利。
第十条 队员的义务
队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治纪律和总队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;
(二)积极参加总队组织的学习、教育、培训和演练,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;
(三)维护总队的形象和声誉,保守在执行任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
(四)加强应急救援装备、器材和物资的日常维护、保养,保证其性能良好;
(五)按规定完成总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,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响应,尽职尽责。
第十一条 队员的退队与除名
(一)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总队,并交回队员证及所有队属装备。
(二)队员如果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总队要求的培训、演练活动,或不履行队员义务,经教育无效,视为自动退队。
(三)队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及总队纪律的行为,经总队领导机构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被除名者,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加入。
第十二条 荣誉队员
对在应急救援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、具有极高专业威望的队员,在其因年龄、健康等原因退出一线救援岗位时,经总队领导机构批准,可授予“荣誉队员”称号。
第四章 应急响应
第十三条 响应机制
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,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、规模和危害程度,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。军地应急救援总队与当地支队、大队及时互通信息,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援行动。
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
(一)突发事件发生后,现场人员或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支队(大队)及总队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、时间、地点、危害程度、已采取的措施等。
(二)总队负责汇总分析各类信息,及时向领导指挥机构报告,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。
第十五条 救援行动
(一)应急响应启动后,总队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,按照分工开展救援行动。军队力量主要承担专业性强、危险性高的救援任务,地方力量负责现场秩序维护、群众疏散、后勤保障等工作。
(二)现场救援实行统一指挥,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,由军队和地方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,负责指挥和协调现场救援行动。
(三)救援过程中,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。如遇重大险情或困难,及时向领导指挥机构报告,请求支援。
第十六条 救援结束
(一)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,危害消除后,经评估确认符合救援结束条件,由领导指挥机构宣布救援行动结束。
(二)救援结束后,总队负责组织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,总结经验教训,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,形成报告上报领导指挥机构,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。
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
第十七条 培训制度
(一)建立定期培训制度,对总队全体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,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(二)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法律法规、应急预案、救援技能、安全防护、心理疏导等方面。
(三)根据不同岗位和专业需求,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,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
第十八条 演练组织
(一)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,检验和提高总队的应急响应能力、协同配合能力和实战水平。
(二)演练计划由总队制定,明确演练的目的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参与单位和人员等。
(三)演练内容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,包括模拟灾害场景、组织救援行动、协调保障工作等。
第十九条 演练评估
(一)演练结束后,及时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,总结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。
(二)根据演练评估结果,对预案和工作流程进行修订完善,对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进行调整优化,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。
第六章 保障措施
第二十条 人员保障
(一) 总队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落实人员的调配和补充,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。
(二) 加强应急救援人才培养,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,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。
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障
(一)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,总队、支队、大队分别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,确保物资种类齐全、数量充足、质量可靠。
(二)加强物资管理,建立物资储备台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,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、维护和更新,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。
(三)建立物资调配机制,在应急救援行动中,根据需要及时调配物资,确保物资供应及时、高效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
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,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,确保经费专款专用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三条 通信与交通保障
(一)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,确保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通信畅通。
(二)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、物资和装备的运输,开辟绿色通道,确保运输安全、快捷。
第七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制
建立健全总队监督管理机制,加强对总队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
(一)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,定期对总队及所属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。
(二)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惩、晋升、调整岗位等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
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、失职渎职、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
本条例由军地应急救援总队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
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